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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的文章是取自我之前自己架設的Blog裡的文章,由於內容不少,所以我就直接貼上了。




 



自從上個星期六,跟老闆因為工作而有衝突了之後,我烙下了大不了不做這句話後,才真正發覺我老闆真是一個無賴。 先說明一下我的工作,我在一間有開統一發票的專門在幫人裝監視器的超級小(不到5人)公司上班,擔任的職務為電腦工程師,公司的服務項目有: 1.數位監視系統 2.門禁防盜系統 3.廣播系統 4.通信工程 5.網路架設和電腦維修 6.還有其它低於380V的弱電系統。 


又因我在去年7月21日時,經由小兵立大功看到 他有應徵電腦工程師和水電師父,經過面試後,老闆跟我說大概我的職務所應該做的工作,因為現在很多監視器都是用電腦監控主機,又剛好承包台南縣警局的路口 監視工程承包案。


因之前的電腦工程師不做了,所以才會應徵電腦工程師,我想說電腦維修方面對我來說不會很困難,所以就接下了這份工作,也簽下了員工守 則。當時因第二次就職民間職業,所以對於勞工應有的權利不是很了解,又守則方面寫的幾乎又是水電師父的條文,想說對我來說應該沒什麼影響,所以就繼續做了 下去。


不到三個月,他看我對於水電方面有一定的興趣,所以開始叫我跟著其它水電師父做起水電師父的工作。一開始也沒說什麼要另外簽定契約什麼的,或者是如果 會了以後有調漲薪資......等等,不過想著可以趁著年輕多學一點也不錯,反正日常生活可能也會用的到,也沒多說什麼,不過從那時開始就稍微感覺到有點 被凹的感覺,因為高中物理算學的還不錯,有關電的方面知道原理,也對工作有一定的幫助,也因為這樣開始了我被不合理要求的工作。


自從那時候開始,就常加班 到6、7點才可以準備下班,又他說這是責任制的工作,所以沒“加薪”這回事,想說體力負荷的了,而且對我來說不是很困難,又因在軍中被凹到不像話,所以更 覺得這種事本來就很“合理”,所以也就沒要求任何加班費或補休什麼之類的。


之前5月31日,那天是星期六,他一直叫我狂跑外面,做些我從沒做過的工作,面對這種沒看過的防盜套件,然後他又說這應該對我來說沒什麼,所以東西丟 給我後人就自己跑了(這不是第一次了),他還說這種東西沒什麼難度。沒什麼難度?怎麼不說你為了分解套件,只拆了兩顆鏍絲然後在那裡摸了半小時還不會分 解,還需要打電話去問出貨的人東西是不是壞了?你自己完全不熟的東西,怎麼有辦法這麼厚臉皮說這東西沒什麼難度?而且還放我一個人在那裡做“不屬於我做的 工作“???最後當然是忙了一整天才有辦法裝,幸好屋主不在,不然等客人問起,說真的我還真的不知道該如何跟客人解釋為何要裝那麼久。


其實這些都算還好,氣的是,忙了一整天,開車回公司後,你他媽的竟然在跟老闆娘搶會計在做的事情,還說什麼很忙很忙之類的鳥話?我不相信你那麼忙怎麼還有時間去買檳榔,還有辦法打電話跟廠商哈啦有的沒有的,當然一把火就起來了,那時已經5:20了,接著你看到我回公司了,又急急忙忙的拿起你的工具袋坐上車,叫我開去其它客人那裡。


公司明明還有另外一台工程車,為什麼整個下午時間那麼長你不去,非要等到我回到公司然後再拖我準備下班的時間,好......我下班時間是 5:30,反正現在還算上班時間,你叫我做什麼我就做,到了那裡幫客人修監視器,一忙就是半個小時超過了,連客人都說,怎麼動不動就在壞掉,裝機不到三個 月,光維修就跑了四、五次,乾脆拿一台新的過來試看看比較快啦,想當然你動不動就想東省一點、西省一點的個性,當然也就完全沒理會客人所說的話。等到修好 了回到公司,已經都6點多了,你又說:小白,把工程車所有的東西清下來,想當然我又一把火又上來了,從之前做到現在,你動不動就在拖我下班的時間,不過幸好當兵也磨了我的脾氣,所以我把大部分的工具也清下車了。


那時已6:30,接著你又說叫我拿掃把把車上掃一掃、清一清,horse's,你當我是清潔工喔,誰不知道明天假日你有可能要開車帶著小孩出去逛,你自己懶的清,結果要我掃,車上還有你女兒上星期天翻倒在車上的蝦味先沒清,結果你又很理所當然的叫我清完,一瞬間我腦中的理智線當場斷掉,馬上拿著我的包包,打卡走人,走沒幾步你出口叫我,我當時很火大,當然沒理你,然後你開始狂喊,你就問我:你想去哪?我就直接結屎面跟他說,現在早已超過我下班的時間了,我要下班了,結果你也很火大的說,好......你回去,還連說了兩次。


經過三分鐘在開車回家的途中,你用公司電話打來,一開口就是:我叫你清車子,你是在肚爛三小??我當然火大了,開始跟他對叫了起來,你更不要臉的說,本來下班就是得把工程車清完才下班。我倒是想請問你,以你給我的薪資和我的職位,我修電腦需要用到工程車是不是?我可不是公司專職的水電師父,我沒那個義務做著我不應該做的工作然後還得被你拖下班時間,從就職開始,你就從沒給過我任何的加班費......




 



在星期日當天,我就順便上網找了些有關勞基法的資料,以下為相關條文: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擅自扣款係屬違反勞 動基準法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  (一)遵守預告期間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 第十五條規定,不定期契約(一般情況屬之),您要離職時,應該根據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先告訴您老闆,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應該在十天前預 告;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二十天前預告;工作三年以上,三十天前預告。  (二)辦好離職手續   離職手續包括交接、返還貴單位所有的物品、拿走您的私人物品以及離職證明書等。雖然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勞工需辦理交接手續,才可以離職,不過本於勞動 契約終止的附隨義務,不管勞雇雙方有沒有約定,自然應該盡到交接離職手續的義務。勞工如果拒絕辦理交接,或交接不清楚,雖然不會影響離職的效力,但對雇主 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如果上述事項還沒辦好,建議趕快辦妥再走。


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都是勞工,並不因為您是試用人員而影響您在勞動基準法上應該享有的權益。


按超過正常下班時間的工作為延長工作(加班),應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一;後二小時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二,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加班不依規定發給加班費係屬違法。


這些則是別人有類似情況上網尋問,而別人給他的回答。


綜上所述,您不應依照公司的規定走,因為公司已多項嚴重違法,足以構成勞基法第14條規定,勞工可即時請求資遣,發給資遣費之要件。一旦您向勞工局或檢查機構申訴,只要該公司查有違反勞 基法規定事項,主管機關都會依法處理,分別處以罰鍰或移送法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因為罰則很重,您可以將上述勞基法規定和公司協談, 並依法主張以維護您的權益。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應為員工於到職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貴公司 亦應於僱用後三日內為您投保健保。該單位未依規定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如果經人檢舉查明屬實,會按照應該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


又離職在勞動 基準法上叫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勞工離職時,應該根據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先告訴雇主,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 年,應該在十天前預告;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二十天前預告;工作三年以上,三十天前預告。因為預告期間是勞基法所規定,如果沒有遵守雖然沒有罰則,但有 些老板會藉口要求勞工賠償損失,增加不必要的麻煩。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終止勞 動契約(離職)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因此,您工作期間的工資(薪水),該公司應該在您離職當天全部結清給您,否則,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法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折合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因為勞基法並沒有規定勞工離職方式,如果老板以您沒簽辭呈,不給您辦交接或不承認交接,藉口不給薪的話,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該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檢查機構申訴,請其派員查明處理。


但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都是勞工,並不因為您在試用期而影響您在勞動基準法上應該享有的權益。


違反勞動 基準法第22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按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 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參照);又績效(業績)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 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亦屬工資範疇(87台勞動二字第035198號函參 照)。


因為休假為勞工之法定權利,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不能以您依法休假,拒發全部之全勤獎金,及扣發當日業績獎金與底薪,否則,即屬違反該法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 費用。如果您現在說不做,雖然也只做幾天而已,但是既然您有工作幾天,當然可以領那幾天的工資,貴單位如果違法扣發,輕者可以處罰鍰(違反勞基法第二十二 條規定),重者可以移送法辦(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本件貴單位有違勞動基準法規定,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之規定,向當地縣市政府 (通常不會自己去處理,都是函請勞工檢查機構派員查處)申訴或直接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勞動檢查機構會儘速就您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檢查結 果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檢查機構會通知貴單位立即改正,並依法處理。


按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 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又同法第22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因此,如果您老闆未交代清楚每月老師鐘點費時薪,常有短少又不講清楚, 或有違反上開法條規定。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以從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 終止契約(有學者稱之為「被迫辭職」)


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其變更亦需經勞資雙方同意,雇主無權片 面變更。該公司調動您朋友之工作,亦有未依中央主管機關發佈之調動五項原則辦理:


(一)非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如您所言,該公司因為經營不善欲倒閉,意圖規避資遣費之給付,自非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違反勞動契約:原勞動契約係屬您朋友與該公司之勞雇關係,該公司擅自變更契約對方當事人,亦有違約。
(三)調動後之工作與原本工作內容不相關,如非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亦不符該項原則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以從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可以同時請求發給資遣費 (被迫辭職)。


如上說明,本件該公司如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基準法規定,您可以從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存證信函向該公司聲明:貴公司因違反勞動契約及 勞工法令,有損害本人權益之虞,茲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於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約定之。如有變更,應徵得勞工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不可逕自為之。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發給延時工資,至於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時工資,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 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規定時,勞工可檢附具體事證,逕洽當地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檢舉。


 1.包括公司加班強迫只能換假補休之規定文件,打卡卡片以及未發您 們加班費的薪水袋資料等都是具體事證。如果沒有,亦可將事實經過詳細敘述,勞工檢查員都會檢查該公司員工出勤卡及工資清冊,影印事證資料,如有需要也會請 主管及員工製作筆錄,以查明事實。 
2.徵得勞工同意,並不是要求勞工寫同意書,而是要求公司提出曾經徵求您們同意的同意書,如果公司拿不出來,就會認 定您們沒有同意採取換假補休,公司仍應依規定發給您們加班費。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 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復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加班)之必要者,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又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二)該公司工作時數如超過上述法定限制,或加班雖無超時,但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均有違上揭勞基法規定。


計算我每個禮拜的總工時: 每天18-08=10 每週10x6=60 每兩週120 一個月60x4=240


以上是為了看我有哪些保障所找的勞基法條文,不過沒經過編排,所以對自己應該有的權益有問題的,建議還是找較完整的勞基法來看。




  續......     本來想說工作就跟做人一樣好聚好散,既然你都說星期一和星期二已經跟客人約好了,好吧,那就幫你到星期二吧(雖然公司已經多項違反勞動基準法規, 我可以非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了)。


到了星期一下午4:30,我就跟老闆娘說我做到明天為止了,看老闆還有沒有什麼事我可以做的,趕快跟我說一說,我能做 多少算多少,結果等老闆娘打給老闆後,過一、二分鐘,老闆直接打我手機,一開始就是說你憑什麼說不做就不做,我下個禮拜都已經快接好大案子了,如果因為你不做,害客人去找別的廠商去做,那我會害公司損失多少?你賠的起嗎?


我聽到這裡我就無話可說了,因為不是我害他可能接不到案子,而是之前我早跟你反應過,我不想幫你做外勤的工作了,結果你還是不以為意,不想特別去找別的水電師父,至少還拖了二個月。到現在可能有一、二十萬的案子做了,結果再來說我會害公司賺不到,我都已經老早跟你反應了,而且我的職務裡面並沒有要求說一定要配合做水電師父的工作。如果你員工守則裡面有註明的話,如果你想以22000元要請一個電腦工程師+水電工,又要加班沒薪水,又要超時工作的話。我想你徵人徵一輩子也不可能徵的到的。


說的明白一點,你的工作應該不是客人因為我的關係才會要你去做,而是你自己去找的,或者是硬逼老客戶幫你推銷,工作更不會因我修不修電腦而客人不請你去做,那何來的我要賠贘這些損失?我有領你水電師父的薪水嗎?並沒有.......因為水電方面不是我的專長,所以我更不會因為你叫我去做水電工的事,而要求你薪水比照那些做了好幾年的水電師父。你最好有那個臉去要求我限時完成或者因為做不到而扣我薪水。


反正說到最後,你就直接明講說,你不管,反正只要我走了,你就是要我付你損失的錢,而且還是‘十萬’? 反正你就是要凹我凹到底就對了。當然我覺得你已經有理說不清了,說實在的跟你協調也沒用,你要吃軟硬都不吃,我也只好照法律去走了。


到了要下班時,我直接就跟老闆娘說相關的條文,妳最好也跟我說我出去就是代表公司,公司主要做的就是裝監視器......就算我負責電腦方面,叫你負責外勤幫忙做水電工作也是很合理的話。而我要求你拿出我就職時所簽的勞工手則,妳竟然也拿不出來,而且還是馬上用電腦列印一張空白的出來看,我當下也說了,妳條文裡面既沒有這樣的規定,難道妳現在跟我說這樣,我就一定得接受嗎?我就沒拒絕的權利嗎?


妳這樣的合約會應徵的到人嗎?妳乾脆說妳三個兒女也算是公司的一份子,要不要我也要幫忙妳幫他們換尿布,或者是照顧他們,還是載他們上下學啊(雖然有時還得幫你顧小朋友)???我實在很不忍心直接當妳的面說出這句話“妳這樣子也能當老闆娘喔?連勞健保還說本來就是員工得自己去處理的,跟公司無關???“


   說到這裡我也說到累了,也請她晚上請自己上網好好的”詳閱“一下勞基法條文,也跟她說了,妳們可以為公司的利益著想,這很合情合理,員工當然也應該為全體的利益著想,但公司已經嚴重刻扣我的權益,我再不替自己著想,不知道哪天被人賣了還在幫那個人數錢,我自己也有為自己著想的權利。也直接跟她說了,我就是做到明天為止了,大不了照法律走,妳們沒任何好處。


到了隔天也是東跑西跑,而且又因為老闆跟客人說好,老闆自己沒注意到客人早已跟他說過要改約時間,我去一間便當店查修廣播系統,結果造成電話不通,結果裡面一個不知是員工還是老闆娘的爛人,打另一隻電話來就開始狂罵:不是叫你們星期六再來修理嗎?我現在電話不通?那我要怎麼做生意啊?我警告你,馬上電話用到能通......。


我聽到又火大起來,但是還是客人,我還是好聲好氣的跟她說,不好意思,我只是來查修而已,而且是我老闆剛才才告知我而已,他並沒有告知我任何其它細節,有問題請直接找我老闆,找我我沒辦法做決定。我就給她老闆的手機,過沒“1分鐘”,她又打來說,怎麼電話還是不能通,連那裡的員工也聽到覺得對我很不好意思,因為他們有看到我在接了,也跟她說:妳也給他時間修啊,妳一直打來他要怎麼修啊?!


幸好她們的員工人好,不然可能連我都會不爽到慢慢拖時間了,所幸不到10分鐘,先暫時用電話線把電話和廣播系統用到正常可以用,也跟他們說了,我先暫時幫你們用到能用,你們還要做生意,所以請你們那位“小姐”再跟我老闆撟時間。


不過做事做到肚爛就算了,才開車過兩個十路口而已,竟然就被警察攔下來了,說我闖紅燈。明明我闖黃燈幹嘛說我闖紅燈,恰巧有一台喜美K6在十字路口中間迴轉車子,就說我開車很危險。怪了,被你攔下來就得被你說我開的很危險,那怎麼不說那台在十字路口迴轉的車子還沒綠燈就在迴轉很危險。shit......真是屋漏偏棚連夜雨。


到了要下班時間了,就寫了交易的明細交給老闆娘(那時老闆不在)。裡面包含電腦有幫他們架了什麼server,申請了什麼網址,帳號密碼也都寫在上面,零件和工具都放在哪。順便也跟她說如果他們有另外再請電腦工程師的話,可以依照我已先幫他們做的資料直接套用就可以了。最後跟她說該做的我都有替公司做到,不該做的(偷工減料 唬爛客戶)像這些你們也逼我做了,甚至我還常建議你們可以用其它方法增加客戶(當然是合法的),我做的已經仁至義盡了。不過我倒是沒想到妳還說:老闆有跟妳說,如果以後有空,而公司剛好假日缺人手時,看我有沒有空可以回來幫忙,一天工資要算一千給我?聽了感覺還是很不舒服,因為做久了也知道這方便的行情,別的水電師父正常上班八小時,至少也要一千六以上他們才會來做,更何況要我超時工作,一天給一千,而且還是隔月十號才能去領。就算水電不是我專門的,也不需要這樣汙辱我吧?雖然妳沒那個意思,但老闆還是以為我什麼都不知道,雖然我不會去問其它同事薪水的事,但有時他們就會主動問我薪水,順便跟我說他們薪水和現在的行情。


也許一天一千塊薪水真的不少(對我來說),但是有一位同事只會牽線架機子,連中文字也不會寫(因為他只有國中畢業),他因為知道老闆一個月算我2萬3,老闆特地說臨時請他做一個月,然後比我多一千元。我不會對那位同事不滿,因為我和他還算滿聊的來的,度爛的是老闆當我是白痴,把我的好心幫忙當成我是廉價勞工,還特別吩咐他叫他千萬不要跟我說。曾經有在他公司做的師父其實我都有遇到過,也知道他的個性,也滿多員工跟他吵過不做的,包含上一個電腦工程師,要不是都看在錢的份上,誰會想幫他做事情,他還天真的以為是他的個性和勢力所以才有員工會想來做(這是他自己說的)?難怪我剛到職時前幾個月都一直幫我洗腦說對員工多好多好,就算沒在他那做了,如果開跟他一樣公司的人他也是不介意???說的他好像是聖人一樣,真的很可笑。


到了現在我還是沒找到有關電腦的工作,因為這裡算是鄉下地方,不像都市地方都還滿重視資訊方面的人才,就算有不是在台南市不然就是在嘉義,對我來說真的都太遠了,而且薪水跟油錢和生活必備支出都打不平了,所以還是只能慢慢找了。


不過最近還是有學校在辦獨招,想說我學歷真的太低了(只有高中畢業),如果可以還是去進修好了,就算我自認我的程度不輸一般的大學或專科生。但在職場上就是這麼現實,這也沒辦法,因為他們也只看的到履歷表上的學歷欄和經歷欄而已。


而我的事業到這裡算告一個小小段落了,為什麼不繼續寫下去呢?因為目前還在發展ing當中,以後的事以後再說吧!
不然我再說下去可能大家會把這篇當成一篇長篇小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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